来源:房评网
济南市房管局征收拆迁管理处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通知冻结明府城文保项目(一期)涉及的房屋。
活动的征收冻结范围:
本项目分为三个地块进行改造。
状元府地块(鞭指巷9、11号)
东至鞭指巷,西至鞭指巷居委会,南至鞭指巷13号,北至鞭指巷7号;
题壁堂地块(寿康楼街2号)
东至西公界街17~35号单号,西至寿康楼街4号、慈林院街2、4号,南至慈林院街,北至寿康楼街
寿康楼地块(寿康楼街8号)
东至慈林院街1、3、5号,西至启明街,南至水胡同5、7、9号,北至寿康楼街。
征收范围内涉及个人和单位房屋约112户(个),总建筑面积约4620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约4200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420平方米。
房屋签约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20天,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10日。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60天,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90%,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0%;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85%,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5%。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4.公有房屋承租人在集中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搬迁交验空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补偿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符合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46平方米的,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享受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四)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集中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搬迁交验空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申请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在征收范围内对拟享受该资格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选房和差价补偿
1.对于房屋征收部门需向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差价款(按优惠前的安置房评估价格计算)超过人民币9万元的,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参加正常档次内选房,在规定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集中签约期限内搬迁交验空房的,可以在产权调换集中签约期限内申请再选择一套A户型安置房屋,逾期不接受申请。该A户型的选房方案,视递交申请和房源剩余情况,另行制定。该A户型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申请。
2.本项目与小南营片区及棋盘街42号院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源位于同一区域,将视情况组织两项目合并选房。
3.安置房源最终规划设计方案及差价款结算办法以选房前公布的为准。
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发〔2017〕4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
(二)过渡期限
选择1#、3#楼作为安置房的,过渡期限为20个月;选择12#楼作为安置房的,过渡期限为8个月。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腾空并交验空房之月起进入过渡期。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费标准
(一)房屋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企业单位对房屋搬迁费标椎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临时安置费
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如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提前向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安置房屋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退回多领取的临时安置费。
(三)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2;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四)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5日搬迁交验空房的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在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0日搬迁交验空房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搬迁交验空房的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在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搬迁交验空房的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搬迁交验空房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额度
1.在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5日搬迁交验空房的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2.在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0日搬迁交验空房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3.在2019年9月11日(含)后搬迁交验空房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
4.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时,货币补偿奖励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价值结合上述时间节点进行计算。
(三)补助标准
1.房屋征收部门对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选房档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本项目为异地安置,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享受公用分摊面积减免。
2.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至46平方米价值的部分。
3.对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搬迁交验空房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其选择安置房的价格在评估基础上给予下浮10%的优惠;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搬迁交验空房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其选择的安置房在评估价格基础上给予下浮5%的优惠。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时,结合上述时间节点进行优惠。
有异议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不成协议可强制搬迁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