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就是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之间对房屋要征收达成的某种协议,这种协议中包含了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的款项。如今,征收多为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为完成征收任务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合法的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由此,当遇上征收时,被征收人需要明确补偿协议主要的内容有以下几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征收实践中,常常有征收指挥部、开发商、征收公司这样的主体找到被征收人要求签字搬迁。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常常遇到,指挥部被撤销后,找不见维权对象,千万协议发现不是房屋征收部门的落款。更有直接拿来空白合同要签字的。这不利于被征收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遇上征收时,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的看补偿协议的内容,有没有遗漏,主体是不是合法,违约责任谁承担。
当签字以后,被征收人就是不见行政机关部门履行协议,怎么办?放心,法律提供了救济手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机关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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