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解读(三):评标和定标分离

2020-01-03   招投标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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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是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原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原招标投标法并没有规定招标人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规定。这样一来,招标人的选择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受到挤压,招标人丧失了在三个中标候选人中自由选择中标人的权利。其实招标人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进度、资金控制、工程质量、工程收益、项目运营、投资偿还等承担着全部责任。而选择合适恰当的中标人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在选择中标人的过程中,有时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与第一名相差无几,但是价格却比第一名低很多。或者有时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与第一名价格相当,但是一直与招标人进行着良好的合作,招标人对其充分的信任。这些情况下招标人往往希望选择第二名中标,并且这样的选择也是合理的。基于这样的情况,修订草案作了大胆的突破,就是引入“评定分离”的做法。其实“评定分离”的做法在广东、深圳等地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实践,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评定分离”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向中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主确定中标人。

当然,为了使招标人定标不会随意,要求招标人的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并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文章来源:岳老师有话说 岳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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