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刚、林清祺

2019-07-01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霍尔果斯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230615326R)、姜刚(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2****3272)、林清祺(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59****1530):

本院受理原告林友山、林建成与被告霍尔果斯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刚、林清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19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林友山、林建成请求判令:一、霍尔果斯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刚、林清祺立即偿还林友山、林建成借款149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霍尔果斯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刚、林清祺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5日9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承办法官:郭清漂 书记员:张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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