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狮市思宇服装发展有限公司、
李本元(身份证号:3623301984****1197)、
余世华(身份证号:3501251971****4418)、
何朝欣(身份证号:3506261986****201X):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豪嘉昌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思宇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李本元、余世华、何朝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石狮市思宇服装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付石狮市豪嘉昌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货款81 81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石狮市豪嘉昌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对李本元、何朝欣、余世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石狮市思宇服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承办法官:李美好 书记员:陈莹莹
联系电话:0595-88617302、88617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