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捕捞最高判刑3年罚款5万 洛阳市4月1日启动91天黄河禁渔期

2020-03-31     今报洛阳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张超飞 见习记者张宇 萌友 王勇 /文图

记者近日从洛阳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发《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河南境内的黄河干流、洛河、沁河、金堤河等主要支流全面实施禁渔,洛阳市自2020年4月1日12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为禁渔期,为期3个月。



据工作人员介绍,洛阳市黄河禁渔区涉及该市境内黄河、洛河、伊河等主要河流区域及小浪底、西霞院、故县、陆浑等水库区域;禁渔期内,禁渔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也不允许水产市场、饭店等销售、收购、经营、加工、运输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禁渔期间,我们将组织渔政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海事等部门,在小浪底水库、西霞院水库等沿黄重点部位和交叉地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表示。

《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据了解,3月份以来,由洛阳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该市各地纷纷启动禁渔宣传,在重要渔业水域、码头、渔船集中区域张贴禁渔通告、悬挂条幅,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渔民对禁渔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的认识,进而争取他们的理解与配合,最终保证黄河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PbLAMnEBiuFnsJQV2-1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