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晋江市菲利度鞋服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与被告晋江市菲利度鞋服商贸有限公司、吴永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晋江市菲利度鞋服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货款4258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人民币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吴永晓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865元,由晋江市菲利度鞋服商贸有限公司、吴永晓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珊珊
联系电话:0595-8861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