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论平、石狮乔鑫服饰有限公司

2019-08-07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论平(身份证号:3604291974****1931)

石狮乔鑫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科达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论平、石狮乔鑫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3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石狮乔鑫服饰有限公司、徐论平支付原告货款51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李妮娜

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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