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狮市童博苑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洪少勃(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68****5310):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烈春与被告石狮市童博苑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洪少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洪少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欧阳烈春加工款1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欧阳烈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由欧阳烈春负担14元,洪少勃负担8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蔡志勇 书记员:陈慧清
联系电话:0595-88765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