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冠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9-08-06     石狮法院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公告

厦门冠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韦萍与被告王承刚、吴清忍、厦门冠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368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王承刚、吴清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99060.1元,及利息425643.606元(暂计至起诉之日),本息合计2125003.71元(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以2000000元为借款本金,按月利率0.6%计算的借款利息228000元,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止以2000000元为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2%计算的借款利息96000元,自2019年2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699060.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借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1943.606元;2.判令被告王承刚、吴清忍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3.判令被告厦门冠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戴剑萍

联系电话:0595-88617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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