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婉美(身份证号:3505811985****1225)、
张明溪(身份证号:3505811985****0518):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天地贸易商行与被告蔡婉美、张明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2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天地贸易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计480.5元,由石狮市天地贸易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承办法官:李美好 书记员:陈莹莹
联系电话:0595-88617302、0595-8861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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