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劳动节特辑)‖超过退休年龄的环卫大妈工作时被车撞,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20-05-06     重庆丰都

超过退休年龄的环卫大妈被车撞,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小编

跟各位看官们聊聊丰都法院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那些事~~

基本案情:

秦大妈是一名环卫工人,与2017、2018年分别与重庆市丰都县XX所签订了《临时劳务协议》

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1月18日,秦大妈在丰都县滨江路壹号会所路段打扫卫生时被汽车撞伤,伤后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本次事故后,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出具渝(丰都)公交认字[2018]第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2018年7月24日,重庆市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丰人社伤险认字[2018]XXX号工伤决定书,认定秦大妈此次事故受伤性质为工伤,工伤主体责任单位为丰都县XX所。

后来,秦大妈向重庆市丰都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于2019年1月9日作出丰都劳初鉴字[2018]1XX号初次鉴定结论书,结论为秦大妈的伤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9年8月21日,秦大妈向丰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丰都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秦某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随后秦大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裁判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在用工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以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不成立。

(通俗来讲,秦大妈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秦大妈胜诉了。)

法官说法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双方建立劳务关系。

本案劳动者(也就是秦大妈)于2017年9月1日到丰都县XX所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虽然未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但秦大妈的伤经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丰都县XX所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虽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但丰都县XX所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秦大妈进行一次性赔偿。

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以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不成立,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因此秦大妈工伤后,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丰都县XX所应当支付秦大妈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法官寄语

关怀、爱护劳动者,则是社会能够献给劳动者最好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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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都法院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JYay6nEBfwtFQPkdYuE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