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汪禹华(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68****2538)、蔡焕新(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9****1554)、林华平(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2****153X):
本院受理原告苏士杰与被告汪禹华、蔡焕新、林华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46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士杰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决3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50477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1日9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邱于义 书记员:洪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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