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闽0581民初1340号
许华南(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4****5037)、施能埭(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0****5052)、许雅冰(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5062):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许华南、施能埭、许雅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许华南、施能埭、许雅冰应对石狮市黄河纺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的借款本金4016126.21元及截至2016年4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03709.95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许华南、施能埭、许雅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954元,由被告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许华南、施能埭、许雅冰负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柳东晓
联系电话: 0595-8861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