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清世(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6****0554)、卢明雅(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5****0588):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燕与被告黄清世、卢明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01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黄清世、卢明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李玉燕借款14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95元,由黄清世、卢明雅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鉴于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李玉燕交纳,黄清世、卢明雅应在执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李玉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邱于义 书记员:洪斯斯
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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