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4月15日出台实施《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后,中山市近日起草制定《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管理办法》从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管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规定,与《实施方案》相比,《管理办法》内容更细致、更具操作性。其中,《管理办法》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相关法律责任,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您赞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吗? 赞同 不赞同 2、您认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要障碍是什么?(可多选) 市民意识薄弱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细则不明确 分类设施不完善 执法和强制力度不够 3、以下哪个是中山生活垃圾分类的正确分类标准?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 4、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罚款5千-5万元,您认识是否合理? 合理 罚款金额高了 罚款金额低了 5、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罚款200元以下,您认识是否合理? 合理 罚款金额高了 罚款金额低了 提交
明确生活垃圾“四分法”
中山生活垃圾分类如何分?《管理办法》明确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废弃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生活废弃物,以及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家庭装修废弃物、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物,以及烟蒂、纸巾、土渣、灰渣、碎石块、泥浆等。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应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为确保垃圾分类工作设施建设到位,《管理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按规划批复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除了落实分类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还提出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职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监督+诚信监管+法律责任”多维推动垃圾分类工作落实
为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有效落实,《管理办法》还提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开放相关场所、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并回答询问。社会监督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
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中山计划建立信用档案,将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进行失信惩戒。另外,未履行管理责任人工作责任、未按规定投放、运输垃圾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提醒】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市民群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2、传真:0760-88878299;
3、信函,邮寄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52号311室(邮编:528403)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联系人及电话:李先生0760-88113171。
【南方日报记者】雷海泉
【图片】资料图
【作者】 雷海泉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