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开庭|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却不履行生效裁定,判刑!

2019-08-27     石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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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逃避执行

他可是挖空心思

“曲线转移”名下财产

让弟弟代领土地补偿款

还把款项用于购置住房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却逃不过法官的眼睛

最终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刑

8月23日

我院党组书记、院长林明容

担任审判长

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案件并当庭宣判

院长开庭

案情简介

我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审理黄某苹与柯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6月8日,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黄某苹与柯某自愿离婚,柯某自愿放弃婚生女抚养权,婚生女由黄某苹抚养,但黄某苹应分期支付柯某补偿款共计20万元。我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次日发生法律效力。

后因黄某苹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柯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19.55万元。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黄某苹的财产,并于同月15日向黄某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

2018年7月,黄某苹分得土地补偿款5.66万元。为了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黄某苹委托其弟黄某限代领该笔补偿款,并将款项的部分用于购置家庭共用住房,导致我院作出的裁定无法执行。2018年12月4日,我院冻结并划拨黄某苹存放于黄某限处的其余土地补偿款2.6万余元。

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石狮市鸿山镇伍堡工业区将黄某苹抓获。7月4日,黄某苹向我院缴纳剩余执行款项,相应执行案件现已结案。

判决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苹对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隐藏、转移其本人名下财产,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黄某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黄某苹在归案后已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其本人在庭审中亦表现出深刻的认罪、悔罪态度,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苹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法律不是儿戏,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更是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石狮法院继续坚持以“打”促执。今年7月26日,石狮法院出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线索收集、移送规范》。规范出台以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共审结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件,依法追究3名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下半年石狮法院仍将毫不松懈,从严打击各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以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法律公信,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隐匿、转移财产

试图钻法律空子

藐视法律权威

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文稿|许鸿源

编辑|吴春华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GBWb62wBJleJMoPMIDy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