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殊、蔡长泰

2019-08-08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立殊(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5****1019)、

蔡长泰(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49****1017):

本院受理原告陈麒麟与被告蔡立殊、蔡长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144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陈麒麟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2.两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5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苏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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