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石狮杆头皮塑服装厂

2019-05-15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省石狮市石狮杆头皮塑服装厂: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财政局与被告福建省石狮市石狮杆头皮塑服装厂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8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财政周转金借款3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占用费率计付自199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占用费及罚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8月1日9:3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 李小红 书记员:郭丽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EuftDmwBmyVoG_1ZwUp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