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保护隐私权,是“透明”互联网时代的刚需

2020-06-01     法治闽侯

原标题:【以案释法】保护隐私权,是“透明”互联网时代的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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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每个人的每项权利在每时每刻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出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具有里程碑意义。福建省司法厅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大家一起探讨民法典人格权篇。 第四篇

保护隐私权

是“透明”互联网时代的刚需

泄露的公民信息、频频响起的骚扰电话、曝光在大数据之下的个人隐私、花样百出的电信诈骗…公众期待:是否还能有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下,便捷快速的生活方式让我们的行踪“透明”在智能之下,公众的隐私权利也遭受到严峻的挑战。公众对权利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不能泄漏、不被滥用、不被贩卖仅仅是底线要求,人们更希望看到自己的信息、自己的数据能自己作主。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人格权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谓浓墨重彩,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公民隐私权保护上有了新突破,对“隐私”的定义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

网络平台拍卖著名漫画家书信、手稿

法院认定构成侵犯隐私权

基本案情

因认为赵某在“某旧书网”公开拍卖著名漫画家丁聪书信、手稿行为侵犯已故漫画家丁聪及其配偶、子女的隐私,丁聪之子丁某将北京某城堡图书有限公司和赵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丁某系丁聪、沈峻夫妇独子,二人去世后,丁某系唯一法定继承人。2016年9月,丁某发现某旧书网出现大量丁聪、沈峻夫妇及其家人、朋友间的私人信件以及丁聪手稿的拍卖信息,涉及到大量家庭内部的生活隐私,其中18封信件由某旧书网昵称为“墨笺楼”的被告赵某某拍卖。某城堡公司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展示涉案信件,也未尽到审查义务,构成了对丁聪、沈峻及丁某本人隐私权的侵犯。

2019年8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赵某和某城堡公司构成侵权,判定两被告连续15日在某旧书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并向丁某赔礼道歉;同时赵某赔偿原告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被告某城堡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家信往来,基于彼此信赖,家信具有鲜明的私密性,很可能涉及到隐私权范畴。涉案书信中一部分为丁聪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交流,属于个人隐私;另有一部分系他人写给丁聪的书信,内容属于公开事务未涉及丁聪、沈峻、丁某的隐私。涉案手稿未公开发表,其内容涉及丁聪在当时历史时期的思想表达,仍属丁聪的隐私。赵某某出售丁聪家信、手稿,完全基于营利目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名人的公众属性,并不必然导致相关民事权利被限制,更不等同于私人生活的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涉案家信、手稿不能因丁聪具有“名人”身份而自然进入公共领域供他人阅览、谋利。赵某某未证实其获得涉案书信手稿的合法来源,未经权利人授权公开售卖丁聪家信、手稿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丁聪、沈峻隐私的侵害,并侵犯了丁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收藏品电子交易平台,某城堡公司不仅要通过技术手段、人工干预确保交易的公平、安全,也要对交易的收藏品这一特殊商品的合规性,特别是对书信、手稿等涉及隐私属性的内容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某城堡公司对参与拍卖交易的买卖双方均收取成交价一定比例的佣金,并组织丁聪书信拍卖专场,更应对拍卖交易涉及的商品及信息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此案中某城堡公司未能审慎履行上述审核义务,应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网络“人肉搜索”侵害他人名誉

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熊某系南京市某服装店业主,2013年12月起,杨某以“上莹大小姐”网名多次在熊某开设的网店购买汉服。2014年5月,熊某猜疑杨某高价倒卖所购汉服,并以“清辉阁媛媛”的网名不断在网络群中发送侵害杨某名誉的信息,指责杨某系倒卖汉服的“黄牛”。针对熊某的指责,杨某多次试图通过QQ以“上莹大小姐”之网名与网名为“步光步光媛媛”“清辉阁媛媛”的熊某进行解释、沟通,同时杨某在汉服商家吧贴出其所购买的汉服照片,澄清熊某所述不实。但熊某不顾杨某的申辩、解释,继续煽动且以悬赏的方式要求QQ群的会员对杨某进行人肉搜索,意图查出杨某IP地址和个人信息予以爆料。在查出杨某部分信息的同时,部分不明真相的会员采用侮辱性语言对杨某进行人身攻击,使得杨某的名誉再次遭到侵害。2014年7月22日,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熊某在“百度贴吧”的“汉服商家吧”及“清辉阁官群”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案情分析

网络非法外之地,不当行为需要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的熊某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针对性地贬称他人,甚至鼓动、悬赏网友进行人肉搜索,使得受害人的信息被公开,并遭到辱骂,以致名誉受损。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对此行为的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网络言行需要依法进行,千万不能有网络活动自由毫无限制的错误认识,对他人的评价应当尽可能客观公允有凭有据,决不能肆意妄为,对于人肉搜索活动要慎之又慎,避免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120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990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来源 | 福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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