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佳霖服装有限公司;黄佳龙

2019-07-08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佳霖服装有限公司;

黄佳龙(身份证号:3505001965****0015):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鸿扬服饰商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佳霖服装有限公司、黄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8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泉州佳霖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6848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二(黄佳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贵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0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承办法官:杨少婷

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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