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秀宝(身份证号3590021973****2042):
本院受理原告吴光林与被告曾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9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吴光林起诉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该款自2018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利息约为3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9年10月21日9时00分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承办法官:龚寿庆 书记员:王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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