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件:
65岁的楼大妈(化姓)在某超市购物,结账后“顺走”商品,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请到办公室接受调查时,她突然又吐又尿……
大妈超市小偷小摸被发现接受调查时突然发病
2018年12月21日上午8点多,楼大妈到某超市购物。9点41分,楼大妈去结算,她先结算了一件商品,在收银员提醒下又结算了另一件商品,分别是筒骨和猪肝,共计32.2元,随后她离开收银处。
超市工作人员怀疑楼大妈有未付款的商品,就让防损员上前查看。经核查,楼大妈的购物袋内确实还有两件商品,分别为藕、洋葱,量并不大。
超市负责人到现场后,让楼大妈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
超市工作人员与楼大妈谈话
9点49分,楼大妈在超市员工的搀扶下到达二楼办公室,后超市负责人和楼大妈进行了谈话。5分钟后 ,楼大妈出现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
超市负责人见状,立即拨打110、 120。其间,超市工作人员也对楼大妈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救助。
10点03分,民警到达现场后和超市工作人员一起将楼大妈抬到路边大树下,超市工作人员为她垫放了纸板,一同等待120救护车救援,并由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大妈急救,直到她被120救护车救走。
民警和超市工作人员一起将楼大妈抬出办公室去路边
后经医院诊断,楼大妈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2019年3月5日,楼大妈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楼大妈住院期间,超市工作人员给她送去了2000元现金。
楼大妈不诚信购物在先超市处置时没有过错
暨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超市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证明楼大妈存在购物不付钱的不诚信行为。
作为销售商品的超市,以营利为目的,当其发现顾客有商品未付款等不诚信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并采取初步调查了解、口头批评教育等适当措施。
本案中,超市发现楼大妈挑选了筒骨、猪肝、藕、洋葱4件商品,而仅支付了两样东西的价款后,工作人员对楼大妈进行初步调查、口头教育并无不当。
根据楼大妈、超市提供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也反映超市工作人员和楼大妈是正常交流,并不存在言语或肢体冲突,因此法院认为,超市对楼大妈不存在侵权行为。
楼大妈有高血压、脑血管意外病史等,该次病发是因她购物未付款被发现后,情绪波动所致。楼大妈病发后,超市工作人员在楼大妈病发后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因此认定超市方没有过错。
庭审中,楼大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还指出,如果超市没有责任,为何还要送去2000元慰问金?
对此,法院认为该逻辑不符合善良风俗,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拨正。
楼大妈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诸暨法院的承办法官指出,楼大妈因在超市购物未给两件低价值蔬菜买单被抓包,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突发并到医院抢救花去巨额医疗费,从这一点看,她境遇令人同情。
但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给予当事人的救济有严格标准,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上述四要素缺一不可。
在此过程中,不能以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责任为导向,更不能对损害结果的承受方带有情感偏向。
“如果因逾矩而自身受害,事后还要‘维权’,这即是一种越界的‘维权’,意味着对其他合法权利的侵犯,法院当然不会支持该种不合理的诉求。”承办法官说。
来源:时报记者 郑舜 通讯员 张璐妮
编辑:十二
转载须申请授权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