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男子用弹弓砸车窗玻璃盗窃一男子销赃均获刑

2019-10-09     宜春政法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使用弹弓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财物,后低价销售他人的案件,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易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易某伙同被告人刘某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袁州区城区、萍乡市芦溪县、新余市渝水区等地使用弹弓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财物,被告人易某将盗窃所得的部分财物出售给被告人夏某。

2018年8月31日4时许,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新余市抓获了作案后躲藏在当地宾馆的被告人易某和刘某。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曾于1995年2月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1998年1月被原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9年11月26日被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易某因吸食冰毒,于2018年3月曾被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易某参与盗窃四次,财物价值人民币2933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四次,财物价值人民币25664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价值人民币119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易某、刘某、夏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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