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下面划重点,一起来看下!
一、七大突破:
1、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2、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3、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4、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
5、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6、合理划分中央和土地审批权限;
7、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二、对你有哪些影响?
在这些变化里,最为重磅的消息要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少人问:这一规定对土地价格和房价有什么影响?
1、集体土地可以直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这就意味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交易了。此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入市,如果要入市交易,必须通过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行。
2、征地征迁有大变化,六种情形可征收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3、征地报批前要签补偿协议
将原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召开听证会修改。征地报批以前,必须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4、征地补偿增加保障
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5、承包期满后再延长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6、宅基地实现户有所居
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7、不得强迫退出宅基地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同时也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城中村土地征收要转为国有土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