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豪珈奴服饰有限公司

2019-07-29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中山市豪珈奴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盟祥服装辅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豪珈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中山市豪珈奴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福建省盟祥服装辅料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89791元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47元,由被告中山市豪珈奴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李少雄

联系电话:0595-88765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