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彩礼是否具备赠与合同性质

2022-08-24   史家霸唱

原标题:普法:彩礼是否具备赠与合同性质

赠与,从日常用语的角度理解,就是一方将自己拥有之物送给另一方,但法律用语和日常用语不同。

比方说很多人习惯认为东西送出去了就属于对方,不应该再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赠与合同却规定了撤销权。

所以同样的民事行为,按习俗理解、处理和按法律理解、处理,结果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

就以彩礼为例,民间反对天价彩礼的声音不少,法律也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实际上并未禁绝彩礼,只是对于明显借婚姻敛财诈骗之类的行径予以否定;

一些人可能认为只要婚约没成,或者婚姻不顺,破裂得快,当初给女方的彩礼就可以要求如数返还,然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却并非这么简单粗暴。

彩礼一般是男方为了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自愿给付女方的财物,那么是否能理解为男方与女方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当满足某些必要条件时,男方便可以行使权利,撤销赠与?

这种理解属于常见的错误,单从日常的生活角度看,彩礼的确是男方赠给女方的,但它不能够认定为赠与合同,更未被特地赋予“撤销权”。

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的彩礼,不可视为撤销权的行使。

什么叫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作出了说明:“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同时还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注意这里使用的词是“可以”而非应当,也就是说成立赠与合同并不以义务的存在作为必要条件,但若是附了义务,受赠人就应当按约履行。

比如祖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赠给孙辈,约定孙辈要赡养自己,孙辈房子到手翻脸不认人,逃避赡养义务,祖父母便可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那么代入婚姻,假若男方将彩礼给到了女方,默认或者约定结婚是义务,不结婚便构成了违约的话,是不是有违婚姻自由的原则?

一旦将女方接受彩礼作为“必须结婚”的条件,婚姻自由就会遭到极大的破坏,这是给付彩礼不能认为具备赠与合同性质的重要原因。

赠予合同属于单方诺诚性合同,想要做出赠与行为的一方,意思到位就可成立,附的义务不影响它生效。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赠与方可以选择撤销赠与。

这与婚约纠纷中给付彩礼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有明显区别。

那么彩礼的性质在法律层面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呢?实际上,彩礼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赠与,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分开来。

民事法律行为,除了某些因为其性质不一般而不被允许附条件的外,通常可以附条件,彩礼的“附条件”表现在哪?

毫无疑问,一方将彩礼给付出去就隐含了希望缔结婚姻的意思,否则没有必要赠给对方大额财物,附条件就决定了它并非到了手便尘埃落定,不会引发纠纷。

彩礼性质的正确理解,可以看一个判决返还了部分彩礼的案件

本案于2021年审理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

当事人吴女士与舒先生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2月订婚,年末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没有登记。2019年上半年,两人因矛盾重重分居,此后彩礼问题协商不一致,闹上法庭。

舒先生主张此前给女方家的彩礼,购买的衣服、三金首饰、礼品与各种礼钱、相看钱和开箱钱、零花钱、赠送礼物等合计32万余元,要求女方家返还35万元;

理由是两人并没有登记领证,算不得合法夫妻,更没有生孩子,同居期间,男方照顾女方的祖母、为其干活花费时间应当给报酬,故此多出一部分钱。

女方表示部分物品与钱款已返还,另外与男方共同外出打工的7个月间,部分彩礼用于生活开支,不应当全部返还,可以返给男方家部分彩礼。

经法院审理,结合相关证据,原被告均认可彩礼款项(包括三金)20万余,原告主张被告应当返给的钱相当一部分不能认定为彩礼范畴:

婚纱照花费、婚礼请婚庆公司花费、结婚包车费、两次办酒席的费用、男方父母给女方买小额礼物的费用、烟酒礼品、春节的节令钱、乃至男方照顾女方家人,要求女方支付的“工资”等。

结合本案女方与男方未登记、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的情况,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计16万。

吴女士与舒先生的案例就说明了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彩礼不能与男方为结婚支付的所有款项划等号,更不能视为赠与合同,撤销便全数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彩礼的附条件就是婚约的缔结,是条件而不是义务,解除条件就是婚约解除,但还需要考虑风俗现实。

如男方给女方的零花钱也视为彩礼,或者生育了子女、依然判决彩礼全部返还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民间风俗习惯。

由于彩礼不能视为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结婚落空,彩礼一律全归女方不合理;同样,将男方为结婚支付的费用全摊到女方头上也不合理。

最后附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可获得法院支持的彩礼返还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而在具体案件裁决时,返还与否、返还多少,通常还要考虑到当地经济水平、特定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彩礼的用途等。

简言之,彩礼纠纷与合同违约性质不同,处理时需结合个案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