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四)

2024-06-29     微观北大荒

党纪学习教育

学党纪 受警醒 明底线 知敬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则是整部法规的基础部分,对《条例》全篇具有统领性。新修订的《条例》总则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严的基调,强化系统观念,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求。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在第十九条增写第二款、第三款,分三款规定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其中,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体现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全面把握党员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将基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与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明确了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这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防范和纠正不考量具体情由就随意执纪的问题,避免因单纯地客观归责而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结果带来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

(内容来源:《共产党员》【关于《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8a7086820d52888d66e1dd05167b4d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