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锋、吴丽婵

2019-08-08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忠锋(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57****1019)、

吴丽婵(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1****1023):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建与被告王忠锋、吴丽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557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王爱建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王忠锋于2000年元月18日签订的《购店楼协议》合法有效;2.确认位于石狮市石泉路239、241号(实际门牌号为237、239号)房产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被告王忠锋、吴丽婵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石狮市石泉路239、241号(实际门牌号为237、239号)房产的过户手续,将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原告名下;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陈伟莲

联系电话:0595-8861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