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田勇(公民身份号码: 5113811979XXXX0078)
泉州市荣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大鹏万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勇、泉州市荣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州市荣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石狮大鹏万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825元,并赔偿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田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石狮大鹏万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842.6元,并赔偿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石狮大鹏万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被告田勇、泉州市荣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康志强 书记员:杨瑜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