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就职于武汉某建筑公司的小周(化名)正在宿舍午休,天气太热,他一时难以入睡,闲得无聊便躺着刷手机,刷着刷着,忽然跳出来一个“成人网页”,小周看了封面就知道里面有什么内容,好奇之下点进去,可仅仅浏览了十几秒视频后,他便猛地弹坐起来,一脸不敢置信。
小周捧着手机看了又看,越看手抖得越厉害,明明身处炎炎夏季,他却觉得自己如同坠入冰窖。随后小周匆匆打了个电话给妻子小云(化名),小云此时正在外省工作,接到电话后听丈夫说完,崩溃大哭,两人仔细回想商量了一番之后,决定由小周先去联系记者和警察解决问题。
随后小周先赶往了洪山区某小旅馆调查,一进门他便觉得这个地方似乎有了不小的改变,老板已经换了人。打听后,小周得知这里确实换了承租者,他心事重重地离开,随后联系上某报记者,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记者听小周说完也很吃惊,这么巧合的事,编剧都写不出来。原来,小周当天午休时误点某网站的视频,可他看了没一会就发觉不对劲,那视频中的男女外貌和穿着都与他和妻子十分像,不到一分钟他就基本能确定主角是夫妻二人,当视频播到第14分钟,更露出他的正脸。
如果其他熟人通过这一网站看到了自己和妻子的隐私......小周不敢再想下去,他通过视频能确认具体地点和发生的时间,那还是2012年,小周与妻子小云正在恋爱当中,因为工作关系小情侣总分隔两地,见面的时候很少,两年前也是夏天,好不容易小云有了空闲,两人便相约在武汉“奔现”约会。
当时在武汉的是小云,小周反而在外地忙碌,他舍不得让女友吃长途奔波的苦,便说自己到武汉来,约会当天也是夏日,骄阳似火,两人在外面顶着大太阳玩了一天后感觉很疲累,于是顺脚走进洪山区某小宾馆开了间房休息,既然确认了情侣关系,有些事情自然水到渠成。
对小周来说那是婚前的一段浪漫回忆,没多久,他和小云见过了父母,举行婚礼,正式结为夫妻,因为双方平时工作都忙,又老是异地,婚前婚后,夫妻二人见面的时间都有限,更别说在外面开房了,次数一只手都数得过来。因此,小周确认那段视频中的人是自己和妻子之后立刻根据背景等因素想起了地点。
上网浏览网页竟看到自己和妻子的隐私视频,这种事小周从未想过竟然发生在自己身上,因为这事他都无心工作了,吃不好睡不香,想不通为何会被偷拍,又究竟怎么被传到了那种网站供人YY。小周告诉记者,自己反复观看了几遍,时间和地点绝不会有错,而且妻子的记忆和他是一致的,事发地除了那家小旅馆别无其它地方。
虽然已经过去两年,他还是能清楚回忆起当时与妻子开房的细节,那个房间位于二楼,开房登记的间隙他曾经和老板聊天,对方自称来自荆州某地,其他没有多聊,他发现隐私泄露后立即返回那家小旅馆调查,发现老板已经换人,不是两年前的那位了,现在想来,他怀疑自己遇到偷拍团伙,对方流动作案。
于是记者跟着小周一起去涉事的宾馆调查,准备还开那间房了解下情况,但不巧宾馆已经客满,为了快速查清真相,小周当即报警,民警接到报案后赶来确认小周所说属实之后,便对涉案的房间进行了仔细的搜寻。
房间面积并不大,床就一张,有独立的卫生间,小周很确定里面必然有偷拍的设备,但警方进行地毯式搜索后却并无任何的发现,很可能偷拍者已经转移设备,不排除系流动作案,小周刚好撞上因此有了隐私泄露一事,如果能够找到当时宾馆的经营者,其应当对小周夫妻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像宾馆这样的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在该酒店被偷拍遭受个人隐私泄露的损害,经营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经营方恶意操作,故意泄露的话问题更严重。
本来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就属于违法行为,若为了牟利故意将此类视频传上网站,可能涉嫌传播YH视频牟利罪,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YH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即可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制作传播YH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偷拍他人此类隐私故意传播,达到一定点击量或者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也涉嫌传播YH物品罪。
受猎奇心理的影响,不少人总是热衷于做此类低俗信息的“自来水”,因此这类偷拍要广泛传播十分容易,不想触及法律底线,最好就是不做恶意偷拍者和传播者,小周报警后虽然没有第一时间找到相关设备,但表示在偷拍传播者落网后绝不放弃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在警方帮助下,小周得知涉案网站服务器在境外,他随即向公安网监部门投诉申请屏蔽该网站,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隐私。小周遭遇的困境并非个例,出门在外,每个人都会有入住酒店宾馆房间的需要,入住前一定要仔细检查房内是否存在针孔摄像头之类设备。
越是有不起眼小孔和黑点的地方,越要格外留心,可以使用红外手电排查、安装偷拍检测的软件等方式,预先排除隐私泄露的潜在隐患。事实上,目前并没有百分百简易有效的偷拍方法,双方永远在博弈,我们能做的就是提高个人保护隐私的安全意识,如果已经遇上类似事件应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