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开庭|卖了房却不还债,获刑16个月!

2019-07-25   石狮法院

做生意

讲究的是诚信二字

然而

家住黑龙江绥芬河市的乔某

在石狮做生意

欠下330万货款

卖了房后

却把款项用作他用

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最终获刑16个月

7月24日,石狮法院林明容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拒执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27日,乔某与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我院。

2018年5月25日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乔某应分期偿还许某货款330万元,我院据此作出调解书并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29日,因乔某未按期还款,许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乔某的财产,并于2018年10月9日向乔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

同年10月30日,我院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请求协助查询乔某在该市的房产情况。

经查询,乔某于2018年8月20日将其本人名下位于绥芬河市某地的房产以近3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而后,乔某仅偿还许某4.96万元,其余款项均被其用作他用,导致我院作出的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3月26日,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将乔某抓获。

判决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对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的调解书所作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乔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官提醒

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诚信秩序且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根据有关规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执行依据为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的,从上述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即执行依据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损毁财物等行为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此,提醒广大被执行人,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曾经有一个可以积极配合履行的机会

摆在你面前

你没有好好珍惜

等到被判刑了才后悔莫及

所以

各位被执行人

不要错过履行的机会

该怎么做?

你自己知道!

文稿|许鸿源

编辑|吴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