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远景轴承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许茵雅、黄聪祝、陈娟

2019-05-20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市远景轴承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许茵雅(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7****3020)、黄聪祝(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4****3018)、陈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2****0025):

本院受理原告蔡亚志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泉州市远景轴承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杨国昌、陈娟、黄聪祝、杨标志、谢兰、杨国芳、许茵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604号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1210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支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至起诉之日利息约为7万元;2.判决被告泉州市远景轴承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杨国昌、陈娟、谢兰、杨标志、黄聪祝、杨国芳、许茵雅各对上述债务的十一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8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 蔡国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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