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16年吉林一起不伦之恋引发的伦理悲剧

2022-07-13   历史战争

原标题:案例回顾:2016年吉林一起不伦之恋引发的伦理悲剧

2016年9月9日,家住吉林省双辽市跃进村的农民老王起了个大早,他得去自家玉米地里转一圈再回来吃早饭。可没想到的是一场意外的发生打乱了他的计划,远远的,老王就看到玉米地里似乎有个人躺在地上。这大早上,谁没事跑到玉米地里来躺着?等走近一看,老王差点没吓丢了魂,那竟然是一具尸体!惨不忍睹,略略一看,就能发现身上有很多伤痕。

颈部一道口子更是触目惊心,他不敢再看,踉跄着跑远了报警。听见出了命案,双辽市公安局立即派人赶往现场调查,其惨状连经验丰富的“法医”也是被吓了一跳:“这是我们办案侦查多年来,第一次见到如此丧心病狂的凶杀行为。”死者是一名年轻女性,显然生前遭受过非人虐待,除去颈部那道深可见骨的创口之外。

两个手腕也有创口,整个手腕内侧被全部割开,再有虽然她的衣物完整。可经法医详细检查,却发现下身遭受了严重的摧残,切割的伤口密集且凌乱。根据这一线索,警方判决凶手不是痛恨女性,就是跟死者有感情方面的纠葛。在不能肯定是随机作案时,只能先查清死者的身份,看能不能从人际关系上发现线索。

这一查还真有问题,经各户村民辨认,死者是住在跃进村的冷某。冷某时年26岁,已婚,在双辽城里上班。一般来说她早上去上班,晚上就回到村里休息,案发前一天晚上却并没有回来。家里人用电话联系了几次,都没有得到回应,警方上门才知道她已经遇害了。这就很有问题了,妻子一个晚上没回来,丈夫竟然都不着急?

在询问过程中,警方又发现冷某丈夫另一个奇怪之处,正常来说朝夕相伴的妻子死了。多多少少都会有些悲伤,冷某的丈夫却显得很平静,甚至还有点冷漠。通过村里人才知道,原来他们夫妻是早已名存实亡,感情非常不好。隔三差五就要吵上一次,每次村里传出男女的争吵声,村民们不用想都知道是冷某家里传出来的。

据说是因为冷某丈夫在外边有了人,冷某经常跟他闹,那么会不会是冷某丈夫为了婚外情杀妻?查证发现,确实有个手机经常给他发怀孕了、负责之类的话,像是婚外情人的纠缠之言。但冷某丈夫表示自己并不认识这个人,他也觉得莫名其妙,并提供了不在场证明。案发当天,他正好去双山镇打工了,监控和同事都能证明。

虽然嫌疑很大,可他确实没有作案时间,那杀害冷某的究竟是谁?又一番深入摸查后,警方惊讶的发现有外遇的并不是冷某丈夫,而是她自己!冷某生前长期跟一个叫高某义的男人频繁联系,从密切程度来看,两个人很可能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巧的是,给冷某丈夫发骚扰短信的那个人也是高某义,高某义还在冷某死亡之后便失踪了。

巧合太多那就一定不是巧合,警方当即将高某义列为犯罪嫌疑人追捕,9月11日高某义落网。经审讯,高某义承认了自己与冷某的关系,并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说起来都是这段不该有的不伦之恋引发的悲剧,一日,高某义正百无聊赖的耍手机。

突然发现一个同城群里有人发了求助信息:“我的手机马上停机了,附近没有能交费的地方,谁方便帮我交一下,一定还给你。”或许是好心,或许是看发求助信息的人照片是个年轻漂亮的女性,高某义帮忙交了五十元话费。

这个求助人正是冷某,两个人就这么相识了,随后因为还话费、请吃饭有了线下见面。既然已经结了婚有了家庭,冷某就该跟其他男人保持距离,然而她却没能克制住自己。与高某义互生好感后,瞒着丈夫,两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自古奸情出人命”冷某不会想到,自己一时贪图婚外的新鲜刺激,结果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单身多年,一朝获得“真爱”,高某义对冷某是十分珍惜。百般讨好,有求必应,期待着她能离婚跟自己在一起。所以当冷某抱怨丈夫跟婆婆对自己不好,自己在家里地位低后,高某义马上给冷某丈夫发了那些暧昧不明的短信。既是帮助冷某改善家庭地位,也是盼望着争吵让他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己好趁虚而入。

让他没想到的是,冷某贪恋这段婚外情的刺激,感激他帮自己提升家庭地位。却从来没有想过离婚,毕竟高某义的条件比丈夫,差了那可不是一点两点。更何况自短信事件发生后,婆婆生怕她跟儿子离婚,对她的态度好了很多。这让高某义觉得自己的感情受到了戏弄:“我付出这么多,她却只是利用我而已!”

此后两人多次因为是否离婚发生争吵,不满他纠缠的冷某开始有意躲避,这一躲就是一个月。案发当天,高某义直接堵在了她家门口,一等她去上班便跟在后面哀求、挽留。铁了心的冷某怎么说都不肯答应,还出言嘲讽高某义:“我跟了你怎么活啊!你就挣那俩钱!”这让本就怀恨在心的高某义感到绝望,愤怒之下生出了杀心,他强行侵犯了冷某后将其杀害。

并为了泄愤,在冷某身上划了多道。案发前两人虽然是情人关系,可在案发时,冷某并不同意继续跟他维持这种关系。他是在违背冷某意愿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伤害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因而构成QJ罪,高某义一开始便存在杀害冷某的想法,事后也这样做了。QJ行为与杀人行为均有犯罪故意,并无关联,因而应当以QJ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L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案判处结果没有公布,不过从犯罪情节严重性、主观恶性、造成后果等来看,高某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