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61753699N)、林火枝(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5037):
本院受理原告纪德生与被告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林火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63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纪德生请求判令:一、被告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货款93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林火枝对被告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林火枝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1日15时00分在福建省福清监狱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承办法官:邱于义 书记员:傅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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