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跟你说
他4年遭遇16起车祸
你肯定会直呼
这得多“倒霉”呀
实则,这其中蕴藏着大猫腻!
事故皆人为制造
目的就是为了钱
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
办理了这样一起保险诈骗案件
并就办案中发现的金融风险
向保险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
事件经过
2020年12月10日,洪某驾驶朱某的小轿车在翔安区与一辆大货车追尾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在调查中,保险公司发现该车出险多次,此前还曾有过承认伪造事故企图骗保、后又主动退还理赔款的记录,因此拒绝赔付。索赔不成,朱某转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万余元。
其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这次诉讼
也让朱某一伙暴露了
骗保“生财”的行径
经思明区法院移送线索
公安机关对洪某等三人
涉嫌保险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并于2022年6月
移送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朱某是一家租车公司的员工,既能低价采购汽车零配件,又熟悉保险理赔业务和汽修厂。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他先后纠集亲戚朋友多人,故意制造碰撞、刮擦等交通事故,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据朱某交代,在其“导演”下,一伙人通常驾驶个人名下或租车公司的车辆,在熟人之间制造事故,偶尔也在路上寻找其他车辆“碰瓷”。人为制造事故后,再由朱某联系修车厂并自行购买低价配件用于维修,修车厂收到保险理赔金后,扣除少量维修费,余款均转给朱某。
作案16起骗取近20万元
涉及两项不同罪名
依据起诉书的指控
被告人朱某、洪某、陈某
作为投保人一方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理赔款
其中,朱某参与作案16起,涉案既遂金额19万余元,未遂金额3万余元,数额巨大;洪某和陈某分别是朱某的表哥和姐夫,各参与作案6起和4起,数额较大,就上述事实三人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朱某、洪某还合伙在另一起案件中,“碰瓷”社会车辆。因事故认定由对方负全责,最终由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检察官介绍,由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该起作案中,朱某一方不具备保险诈骗犯罪主体资格,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
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
朱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3万元;
洪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保险公司审查、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思明区检察院于2023年5月5日向其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线上审核、建立汽修厂“黑名单”、监控采购渠道和建立大数据风险预警平台等。检察建议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检察官提醒:
虚假申报保险
可能触犯刑法
保险诈骗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和保险管理秩序,不仅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对投保人而言,应当讲求诚信。车主在申报保险时应实事求是,虚假申报不仅违反保险规则及合同,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实务中,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常见于汽车修理厂人员、保险代理员等相关行业从业者,提醒应合法经营,切勿在金钱诱惑下实施欺瞒、诱骗行为。
对保险公司而言,应当加强对事故发生真实原因的审查,同时强化对保险事故定损公司和汽车维修配件采购渠道的监管,并以日常巡查机制将监管落实在日常。
骗保事件也不是第一次发生
早些年在厦门
就有8人为了骗保
5年制造了36起事故
至少19起得到了赔偿
被抓时,才发现他们都是亲朋好友
犹如一个大家庭
靠“骗保”为生的“大家庭”
涉案金额高达18万
2021年2月
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
受理了原告朱某演
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在案件审理中
主审法官发现该案事实存在疑点
原告陈述的案件经过缺乏佐证
而且本案原告
曾经多次因交通事故申请保险理赔
涉嫌保险诈骗
via:网络
经查
2016年至2020年间,朱某演曾是天下行租车公司员工,名下5部车辆共发生包括本案在内的36起保险事故,涉及人保、太保、平安、人寿、阳光等多家保险公司,其中至少19起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另查明
2 019年2月,朱某演的车辆涉及一起交通事故,在理赔过程中,驾车人(团队成员之一)书面自认该起事故存在故意碰撞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并向承保的平安财险公司提出撤销案件的申请。
金融审判团队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依法驳回朱某演的起诉
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8人骗保涉案18万
2021年8月27日,
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决定正式立案
市局经侦支队经过缜密侦查
2022年2月23日
公安机关经周密布控
凌晨出击抓获朱某演等8人
并对其中3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追缴赃款4万元
小爱君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保险合同欺骗类欺诈行为。
‘保险欺诈主要手段有哪些?’
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法律小课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保险诈骗属违法,三思而后行
千万不要因贪图不义之财
以身试法
▍整合来源:厦门日报、厦门中院以及网络,编辑:陈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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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支持:瞿燕飞律师/王欣律师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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