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没有继承人资格,能否取得遗产?

2022-09-15   史家霸唱

原标题:以案说法:没有继承人资格,能否取得遗产?

通常情况下,办理继承,就绕不开一个继承人资格的问题,具备必要的资格,才能享受到权利,这是人们默认的法律与社会规范。

围绕着遗产继承,很容易引发纠纷,像多名法定继承人为遗产分配对簿公堂的情况,就十分常见,但也有一类特殊情况——

法定继承人或者通过遗嘱、遗赠取得了继承资格的继承人,与通常情形下没有继承资格的人为争夺被继承人的财产对峙。

根据法律的规定,同样是继承,也有方式与效力的差异,若没有特殊情况,按照法律默认的建立于亲属关系基础上的法定继承办理,但如果被继承人选择了其他的方式处理自己的私有财产,如遗嘱、遗赠,就会出现谁优于谁的问题,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无论被继承人选择哪种方式,都可能导致被继承人与本无继承资格的人产生纠纷,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形较为特殊,那就是某方出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主动对其进行扶养,被继承人去世时又没有通过有效的遗嘱和遗赠对财产有效处分,进而引发具备法定继承资格的人,与该方的遗产之争。

结合具体案件,略作说明,没有继承人资格,是否意味着必然不能取得遗产了呢?

老人邹某于2021年因病去世。邹某出生在一个多子女的家庭,有兄弟姐妹5人,但在邹某去世前,已经只剩其与同胞的哥哥大壮2人维持原生之亲。兄弟俩长期不见面,邹某生活固定在老家的范围内,而大壮长期定居外省,长达半个世纪双方都各过各的,仅仅偶尔相聚。

大壮结了婚,有子女赡养,相对的邹某就比较孤单,从年轻到年老始终保持独身状态,没有妻子也没有孩子,好在,与邹某相邻不远的地方就住着弟弟一家,弟弟去世之后,其侄儿与侄儿媳妇对邹某进行了必要的照料。

邹某去世前17年,因为房屋年老失修不适合居住,有10年时间是住到了侄儿家里,侄儿丧父,把叔叔当成父亲孝顺照顾,邹某原本也没有什么财产,依靠侄儿一家的供养和养老金才能度日,但其生命的最后几年却赶上了拆迁,获得了一套安置房。

弟弟得了套安置房的事,大壮一清二楚,在弟弟生前他并没有前来要求继承,直到邹某走后确认其并无遗嘱遗赠,才通过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以公证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此事后被邹某的侄儿媳妇(侄儿已经先一步离世)得知,矛盾就此激发。

侄儿媳妇阿青认为,虽然大壮是邹某唯一的弟弟,她没什么法定继承的资格,但邹某生前根本没得到这个弟弟的照料,反而是她,将邹某当成父亲一样照管衣食起居,送医看病,甚至出钱帮邹某装修了房子,使其生命的最后几年获得了较好的居住条件,于情于理,无论如何这套房子都不该被大壮独占。

大壮则表示,由于父母和其他兄弟姐妹都走了,弟弟又没妻儿,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只剩他一个,他合法取得弟弟的全部遗产,并无不当之处,至于阿青,没有继承资格,自然不应该主张分得遗产。

以案说法:

事实上,大壮的这种认知有误,《民法典》中,法定继承也有一些出于弘扬传统美德、维系家庭伦理亲情,追求社会良好风尚而制定的特别规定,本案具体处理可参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这里所说的“可以分给”,意味着原本没有继承资格的人,若符合“扶养”条件,也能合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适当的遗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有关规定,并非一概与继承人对半分配,既可以多分,也可以少分,具体应当根据个案的案情酌定。

本案中大壮虽然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但阿青作为侄儿媳妇,邹某生前得其供养照料,去世后得其办理丧事,结合具体案情,应该认为“外人”阿青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种扶养并非义务而是基于亲情的善意,与对弟弟生无养死无葬的大壮相比,其理应获得更多的遗产继承份额。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阿青与大壮按照6:4的比例共同继承邹某的房屋遗产。

通常来说,如果扶养行为有义务的前提,尽到了主要义务意味着被继承人生活需要的经济基础主要来自该方,或者其存在劳务需求如家务不便需要扶助,该方给了主要扶助,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扶养较多的评价标准也基本如此,正如阿青对丈夫叔叔的扶养一样。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已经用遗嘱遗赠的方式明确了财产的归属,将扶养关系人排除在外,该方也不能以这条作为争夺遗产的法律依据,只有出现特殊情形导致遗产部分或全部无法按遗嘱遗赠办理,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该方才能够争取分得遗产的权利。

假若其依法分得,现实中权利却被被继承人亲属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遗产分配,只要主体适格,且依法有据,没有法定或遗嘱继承人资格,不意味着遗产就无法取得,实践中获得遗产份额的例子,比比皆是。

(《以案说法:没有继承人资格,能否取得遗产?》一文图片源自网络,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