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9-08-07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钟振耀与被告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钟振耀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的工资1619334元;二、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钟振耀年终奖金及其他补贴600000元;三、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钟振耀法定代表人职务补贴725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蔡志勇 书记员:陈慧清

联系电话:0595-88765165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1xitbWwBUcHTFCnf6-Q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