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美蝶、洪礼文、洪重庆

2019-06-04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美蝶(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0****1526)、洪礼文(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58****1516)、洪重庆(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5****1534):

本院受理原告吴明勇与被告许美蝶、洪礼文、洪重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05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吴明勇请求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11日9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曾怡明 书记员:颜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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