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惩戒是纵容,只有惩戒是粗暴——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思考

2019-07-23   三水三心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纵容,只有惩戒的教育是粗暴——关于教育惩戒几个必须厘清的问题

学生不遵守规则,影响自己还影响他人,老师该怎么教育?这个问题如今已变成一个社会热点话题。

老师认为:“打不得、骂不得、站不得……古训‘教不严,师之惰’,如今变成只有满满的爱了,又如何谈‘严’。谈‘严’是要冒风险的。”于是,直接导致佛系教师逐渐大行其道。

而家长认为:“惩戒的边界是不伤害孩子的自尊心。”可在具体惩戒的过程中,个别家长维权过度,一些案例,加重了教师成为佛系。比如,某地一派出所长,就因为老师罚站学生,将老师“拘传”派出所讯问,而安徽铜陵的周生员老师,就因为制止学生打架,被家长殴打,被逼道歉赔偿之后,跳河自尽!

关于惩戒,教育专家的意见,颇具争议。比如,著名的教育学这熊丙奇认为,“对于学生课堂违纪行为,应赋予教师直接惩戒权,并细化规定。”,而新教育实验的发起人、著名教育家朱永新老师认为“教师不是教育警察”“当我们的教育把重点放到发现和矫正孩子的错误时,我们的方向就错了。”(见下图)


而前一段时间,国家出台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在其第14条“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中明确提出“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为这些争论画上了一个并不圆满的句号。

那么,教师的教育权中是否应该包含惩戒权?惩戒和体罚又是怎样的关系?惩戒权应该如何制定细则,如何具体落实?关于这些问题,三水三心准备用一系列的文章,来谈自己的思考。今天,我重点谈一个观点:没有惩戒的教育是纵容,只有惩戒的教育是粗暴!

第一,没有惩戒的教育是纵容

曾几何时,“让孩子的天性自由生长”成为了教育的圭臬,不少的专家四处鼓吹,不少家长和老师也在理念轰炸中,被动接受,最后,成为了自己的教育信条。

于是,孩子的天性开始自由生长了——善良的天性在自由生长,而不愿守规则的约束,凡事自由中心的天性,也开始潜滋暗长。最后,孩子成了家里的皇帝,对父母颐指气使;学生成了学老师的上帝,哄着供着,生怕掉了一根汗毛。

即使老师被学生辱骂殴打,也只能忍着,甚至,在湖南娄底,出现了老师为制止学生上课下棋,而被逼向学生下跪(见360百科《湖南娄底一中老师下跪事件》)!

再然后,就出现了学生上课捣乱没有老师敢管——师生之间发生了冲突,责任都在老师,跳江的周生员老师,因为体罚逃课学生被“三连击”的杨守梅老师,就是明证。

事实上,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地里的庄稼,需要清除杂草,才能丰收,同理,人的行为,必须受到规则的约束,才能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学生违反规则,没有受到惩戒,就如同是思想和行为上出现了杂草,如不及时清除,必将危害其终身。

三水三心以前的学生,成人之后,就很愤恨一个老师,认为老师没有严格要求,是害了自己。

另外,学校生活是为了将来的社会生活做准备,或者说,学校生活就是社会生活的“实战演戏”,在学校里哄着供着,难不成将来出身社会,全社会的人也围绕着你转?

所以,教育,从来不是放纵,适度惩戒,才会让教育真正变得有力量。因为,没有惩戒,就没有对规则的敬畏,今天的过度呵护,必将用明天来付出代价,这是否印证了“没有惩戒的教育,就是对学生的纵容”吗?

第二,只有惩戒的教育是粗暴

在教育中,惩戒有其必要性,但惩戒,绝不是教育的全部。

我们知道,教育是爱的艺术,伟大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就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真正的教育是心的奉献、是爱的艺术,是智慧的结晶”。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管理和教育孩子的方式,不可不用,亦不可滥用。对于犯错的孩子,必要的惩戒不可缺失,但是,如何把握惩戒的度,把教育惩戒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事实上,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部分教师混淆了“惩戒”与“体罚”的区别,认为“惩戒就是体罚”,于是,学生一旦犯错了,轻则罚站罚抄,重则拳脚相向,殊不知,简单粗暴的所谓“惩戒”,让暴力的种子,在孩子的心中逐渐萌发——前段时间舆论立即分化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事件,本来是非分明的一件事,就因为可能存在的教师暴力体罚学生,而引发严重对立。

除了施加于身体上的惩罚之外,还有对学生心灵上的惩罚、精神上的践踏。比如,前几天舆论发酵的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班主任辱骂学生事件,其言辞不堪入耳,以至于《人民日报评》发布评论文章《“班主任辱骂学生”:底线之低难以置信 这种人怎么当上教师的?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说过“教育意味着,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据专家查证,并非雅思贝尔斯所说,但这句话,很有道理),教育,最终需要的是爱的浸润,情的感染,思想的引领,而不能简单到只能依靠惩戒,毕竟,惩戒虽然重要,但如果教育只有惩戒,就只剩下了粗暴。

第三,建立科学完整的惩戒机制,势在必行

既然惩戒很重要,但又不能让教师过度依赖惩戒,我们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惩戒机制,既保护学生的权益,又保护老师的合法权益。那么,再具体的执行环节,又该如何呢?

一是要明确惩戒的内容,制定惩戒细则。我们很容易将惩戒与体罚等同,其实,惩戒,是包含体罚的。我不是鼓吹体罚——试想,将犯罪分子,关进监狱,这是不是一种控制身体的行为?控制身体、限制自由这是不是一种体罚?我总认为,我们不能谈体罚色变,有些专家,反正自己又不上课,尽说些无用的——但结果是被采纳了。

也就是说,哪些行为,应当受到惩戒,应当受到怎样的惩戒,都要明确,要通过制定一些细则,来具体规定,不能泛泛而谈。这个细则,应该针对不同的年龄阶段认知水平不同的特点,加强针对性。惩戒可以从学习、纪律、卫生、交往等方面制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什么应该怎么办,都应具体。

如何制定这个细则,应该通过学校、教师、法律工作者、家长、社区代表等,一起来制定。

二是要明确惩戒的权限,避免惩戒权滥用。个人认为,教师个体,只能有一些基本的惩戒权,比如,一般性的的批评教育。如果涉及到比较严重一些的错误,由谁来惩戒?稍有教育经历的人都应该知道,出现惩戒过度或者体罚,基本上都是老是个体不能控制情绪造成的。那我们可不可以用机制建设来避免呢?

完全可以!把惩戒权,交给学校某个学生管理部门即可。为什么呢?教师惩戒,很容易就在情绪下,出现尺度把握的问题!有心人可以去分析各地的体罚,将学生打伤的,都是如此!但如果交给学校的相关部门,就可以避免情绪的干扰!

三是要建立惩戒的机制,赋予学生及家长申诉权。这就如同法院判案一样,老师作为原告,违纪的学生作为被告,学生管理部门作为法庭,怎么惩戒,由“法庭”依据惩戒细则作出。如果学生和家长不认可,可以申诉。

1.教师提出书面的惩戒请求并附相关材料;

2.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学校相关部门出具惩戒告知书并送达学生及家长;

4.学生积极长进行申诉;

5.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惩戒!

在这个过程中,老师的情绪会逐渐平和,而规则的威严,得以保护。

总之,惩戒不是教育的万能药,但能让规则产生威慑力,让违反规则的人承担相应的代价,但教育需要爱的滋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目前,我们讨论教育惩戒权,所有的指向,都是教育惩戒的细则问题。希望国家组织各界力量,尽快制定实施细则,让教育回归本来的面目。当然,那些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规范,也应该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