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厦门万宏欣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施明亮诉被告厦门万宏欣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0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6474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16时4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李少雄
联系电话:0595-88765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