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个“坐怀不乱”的典故,说的是被孟子誉为“和圣”的鲁国贤人柳下惠,在寒冷的冬夜,见一名女子无家可归就要冻死了,便解衣将她裹在自己怀中,救了她的性命,却没行非礼之举的故事。
男女之间距离靠得太近,还能谨守道德不越矩的人是真君子,只是君子难为。异性之间,即使是朋友关系,也可能因为距离太近而失控,“男女之间有没有纯友谊”这一话题答案不固定,但,如果想保持纯粹的朋友关系,就要主动控制言行边界感,这在任何情形下都适用。
江苏男子陈某和女孩小菲是老同学,也是多年的好友,却因为一次不愉快的聚会,没控制好行为,从无话不谈的好友,变成了尴尬陌路人。小菲长得漂亮,性格外向大方,读书时就很有异性缘,异性朋友比较多。
其中,陈某因为性格与她比较合得来,又都来自盱眙县,是老乡,关系更好,两人大学毕业后还常常见面聚餐或者一起出游。小菲大大咧咧,对男女之分不太在意,有时候几名好友在外面玩,玩累了,与陈某在同一张床上纯睡觉的事情都有过,她认为大家都是“哥们”,这没什么关系。
再说陈某始终很规矩,从没有过非礼行为,顶多口头上开几句暧昧的玩笑,她相信陈某的人品。事实证明,男女之间再如何只当朋友相处言行也需要有度,否则很可能导致悲剧发生。
小菲毕业后在宿迁找了份工作,2013年12月6日,她准备回一趟老家,刚好这天陈某与其他朋友一起到徐州去买车,晚上返程,得知小菲要回去,他便在途径宿迁时顺路去接了她上车,当晚10点多,陈某等将小菲带上后,因雾霾高速封路,几人便决定到淮安市区的酒吧喝酒。
都是认识的朋友,你来我往之间,就喝多了点,一喝喝到了次日凌晨2点多,小菲见夜色已深,告诉陈某自己已经订好了酒店房间,希望陈某能送她过去。陈某当然没意见,两人一起去了小菲定的酒店里,陈某懒得多走,打算也在这儿开个房休息,不巧酒店居然没空房了。
两人曾经在旅游时同住一间房,没出什么事,陈某提出留下,小菲便同意了,两人继续在房内喝酒吃零食聊天,大谈学生时代的趣事,说着说着就聊到读书时小菲因为纹身被老师教育的一段过往,聊到纹身,陈某想起小菲此前告诉他,她的大腿内侧有个很漂亮特别的纹身。
那时候他提出要看,小菲没同意,这次趁着酒兴,陈某再度提出,想看看究竟是什么样的纹身,要纹在比较隐私的地方。小菲也已经喝得有点儿晕,经不住陈某要求便展示给他看,其实那不过是个美女图案,只是美女的神情较为诱惑,看得陈某内心起了涟漪,再听到小菲笑说“你是不是想趁机占便宜”,顿时燃起欲望。
他认为小菲给自己看腿部纹身的行为,就代表着已经同意了在这暧昧的环境里,愿意和他发生点什么。再听到她说出这话,更无法自控,于是强行将人拉过来想达成目的。小菲大惊失色,拼命拒绝,喊着救命,这激怒了陈某,陈某又是殴打又是言语恐吓,要求她乖乖听话。
小菲当然不肯,依然尖叫并激烈反抗,她从小身体不好,有先天性心脏病,因为受到刺激渐渐出现一些心脏病发的表现,脸色都变了,陈某起初还以为她在装病,伸手便打耳光要她别装了,直到小菲瘫倒在地口吐白沫,他这才意识到事态严重,停止了侵害的行为。
这时酒店服务员也因为听到呼救声赶来,见状立刻报了警,又拨打急救电话,经送医,小菲保住了性命,但陈某因为涉嫌QJ而被依法刑拘。因为小菲心脏病发,陈某怕出事停止了行为,这算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陈某表面是自动放弃了犯罪,但实际上如果不是小菲誓死反抗,甚至反抗到心脏病都当场发作的程度,对其形成了一个客观的障碍,让他怕出大事,陈某不会放弃其犯罪活动;他前期以为小菲装病,仍有坚定的要继续的念头,发现非装病而是真病才不敢再继续实施犯罪,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情况。
陈某应该庆幸他中途停了下来,否则若其行为造成小菲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他要面临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惩罚,陈某犯罪未遂,小菲逃过一劫,陈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意图QJ妇女,犯QJ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本案中,陈某未能得逞,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小菲考虑到多年的友情,也对陈某出具谅解书,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系坦白,这些情节在量刑时都可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当然即使如此,刑事责任也免除不了。
陈某终究还是受到法律的惩罚,与小菲的友情至此也破裂得差不多了,从朋友变成了尴尬的陌路人。
他的过错很明显,在没取得小菲同意的情况下竟然想强迫,将友情甚至道德法律都抛在了脑后头,受惩是理所应当。异性做朋友需要拉开一定距离,他与小菲都缺少异性的边界感,不懂保持距离,小菲更少了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警惕心,出现这番后果,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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