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

2019-08-19     石狮法院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公告

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318694396):

原告张怀林与被告石狮市飞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怀林货款811562.1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5元,由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蔡国胜 书记员:陈玲玲

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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