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

2019-08-16   石狮法院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公告

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

本院受理原告周时佳与被告李贞老、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547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水电安装和消防安装剩余工程款人民币5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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