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翁明楷(身份证号:3505821971****4032)、
翁美晒(身份证号:3505821973****4047)、
石狮市楚豹服装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治与被告翁明楷、翁美晒、石狮市楚豹服装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翁明楷、翁美晒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汪淑治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翁明楷、翁美晒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李少雄
联系电话:0595-88765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