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屋被拆了,抵押权怎么实现?
“律师您好,我朋友之前由于生活需要和我借了一笔钱,然后把房子抵押给我了,说好还完钱房屋抵押就取消,但是现在还款期限还没到,钱还没还呢,房子就要被征收拆迁了,现在我朋友说我没有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得不到相关补偿。那没有房屋做抵押了,我该怎么办才能保障自己的钱能拿回来啊?”
上述的问题是很多当事人会遇到的问题,当抵押的房子撞上征收拆迁,各种矛盾问题和人性也就显露出来,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呢?今天浩硕律师就带着大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阐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征收方、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范畴的关系,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属于民法范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此可见,房屋所有权人就是行政法关系中的被征收方,民法关系中的抵押人。而抵押权人并不是行政征收行为中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没有权利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权利就房屋问题向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抵押权人对于被征收方获得的补偿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房屋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要求优先受偿权。
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可知,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针对此种情况,抵押关系双方可以选择由抵押人提前偿还债务或变更相关抵押物,但当抵押人不愿偿还债务或更换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抵押权的消除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若在抵押权没有消除,抵押权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被征收方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金的,抵押权人可以针对其侵犯自身的优先受偿权,向被征收方主张自身的权益。此外,征收部门也无法对没有消除的抵押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和注销。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知,对于无法偿还债务又没有变更相关抵押物的被征收方,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征收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可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通知被征收方;若被征收方选择产权置换,抵押权人可根据法院判决书要求产权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