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說強拆就強拆了,一句誤會就想了事?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各地開始響應號召開啟征地拆遷項目從而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然而由於征地拆遷項目實施的過程複雜、涉及的利益較多,很多徵收方為了節省徵收成本、加快徵收進程,開始使出各類「奇招」、「怪招」,侵犯被徵收方的合法權益。其中誤拆也屬於這些招數中使用最為常見的方式之一。前段時間,湖北的李先生的房屋被違法強拆,李先生找到徵收方討要說法,徵收方卻以誤拆為由打發了李先生,並提出只給一萬元的補償。李先生明知不公,卻不知如何維權,於是找到了小編。今天小編就針對李先生的遭遇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大家在遇到類似的情形時,知曉該如何維權。
大家首先應當明確在實踐中誤拆行為實際上大多屬於故意強拆,徵收雙方就徵收補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徵收方為了降低法律風險,以「誤拆」為藉口,「先上車、後補票」實施強拆行為,以便勸服被徵收方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徵收補償,一旦被徵收方被勸服,則喪失了與徵收方談判的籌碼。由此可見,老百姓在誤拆中屬於最大的受害者,但是老百姓並不是沒有一點辦法。我國法律保護被徵收方的合法權益,對於誤拆,老百姓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切莫因為房屋被拆就輕易妥協,放棄維權。由於我國取消了行政強拆,強拆與否只能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再具有強拆的決定權,因此徵收方誤拆行為本質上就是屬於違法強拆。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該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如果徵收方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由於過失造成被徵收方財務受損的,可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罪。
因此,當被徵收方已經遭遇誤拆時,切記不要忍氣吞聲,認為房屋沒了就沒有談判的籌碼,輕易簽訂補償協議。被徵收方一定要保持理性,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同時避免被徵收方忽悠,切記要及時報警進行取證,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徵收方的強拆行為或者誤拆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並要求徵收方對自己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