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無證房有補償,你要知道,千萬不要被騙了!
「違法建築不給補償」是不少徵收方常見的套路,一旦遇到被徵收房屋證件不全,就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再以此威脅被徵收人簽訂數額極低的補償,甚至直接實施強拆行為。不少被徵收人不懂法,一想到自己的房屋確實沒有證件,儘管不滿補償,也不知如何維權。那麼對於無證房屋,法律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是不是無證房屋就一定是「違法建築」?無證房屋到底有沒有補償?小編將一一為大家介紹。
實踐中產生無證房屋的原因有很多,最典型的有以下幾種:
1、歷史遺留無證房屋——應予補償
這類房屋建造時間都比較久遠,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房屋建造時並未要求取得規劃許可等材料。在新的法律法規出台後,行政部門也未組織補辦房屋所有權證明等材料,於是就出現了很大一批歷史遺留性的無證房屋。這些歷史遺留的無證房屋建造時法律法規不健全,甚至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如果在房屋徵收中依據現行的相關法規之規定,以其不具備相關房產證明而認定其為違法建築,進而不予以財產保護,是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原則的。對於這類房屋,應由行政機關確權並補齊證件,認定為合法建築,並給予足額補償。
2、政府不作為或違法行政導致的無證房屋——應予補償
實踐中還有一些無證房屋的形成是由於行政機關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某些政府部門怠於行使職權,該審批的不審批,該管制的不管制。
在此情況下,必須考慮到行政機關的過錯和違法性,而不應將不利後果都由被徵收人承擔。如果完全是由政府原因導致的證件不全,則應該由政府承擔後果,依法為被徵收人補齊證件,依法全額補償;如果雙方均有過錯,則按照雙方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也即給予被徵收人一定補償。
3、突擊建造的房屋——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之後,被徵收人進行突擊搶建以謀求更多的補償,其本質是一種投機行為,是應該嚴厲打擊、禁止的。對於這類建築,在房屋徵收中不應給予補償。
對此,《徵收條例》第16條也有明確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無證房屋的認定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既然無證房屋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而房屋又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財產,是家庭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對其性質的認定就必須謹慎,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1、尊重財產權原則。不管房屋證件是否齊全,都是人們投入人力、物力建造的居住場所,是被徵收人最重要的私有財產,是生活安定的基石,因此在無證房屋的處理上,尊重財產權原則是必須考量的。
2、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無證房屋產生的第一大原因就是歷史政策問題,對於這一批房屋,無證並未違反當時的法律規定,應該堅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也是對公民信賴利益保護的基本要求。
3、區分處理原則。房屋徵收中會遇到各種類型的無證房屋,這些無證房屋的形成原因各不相同,如果對所有無證房屋都採取「一刀切」的處理方法,顯然是不合理的。只有根據具體情況區分處理,採取相應的措施,寬嚴相濟之下,才能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
對於無證房屋的性質認定,徵收方還應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
《徵收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在對無證房屋作出性質認定時,相關部門必須依法就未登記房屋的建築時間、地址、用途、面積、結構、所有人、使用人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從而得出結論。行政機關沒有依據作出的違法建築認定書本身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