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味考證:也論古代為何要「秋後問斬」?

2019-12-01   小漢字見大歷史

(一)

在小說及其影視作品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官員判處死刑犯「秋後問斬」,甚至以此還衍生出「秋後算帳」的俗語。

那麼,古代為何要「秋後問斬」呢?「秋後問斬」的起源自哪朝哪代?


用今天的法律術語來說,這是法學中的【行刑時效(The execution limitation)】和【死刑執行制度】問題,屬於「中國法律史」研究範疇。

網上關於這個問題的文章很多,我查閱一下相關的文獻,發現網上文章的解答,都不怎麼盡如人意,所以,也撰文討論這個老生常談的問題。



(二)

關於「秋天行刑」的記載,最早出現在先秦文獻《左傳》中,也即所謂的「賞以春夏,刑以秋冬」:

《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古之治民者,勸賞而畏刑,恤民不倦,賞以春夏,刑以秋冬。

在經典文獻《禮經》中有「春夏止獄寬種囚,秋冬嚴刑鑄囹圄」的記載:

《禮記·月令》:仲春之月,安萌芽,存諸孤,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訴。仲夏之月,寬重囚、益其食,仲秋之月,申嚴百刑,斬殺必當,仲冬之月,築囹圄,此以助天地同芷也。

可見先秦統治者認為,天時和人間的法律息息相關,法律要順應天時,總的來說要「春夏恤民,秋冬治民」。

其實,不但法律,就連官職、制度也跟春夏秋冬有關,比如:《周禮》中的官員分為「天、地、春、夏、秋、冬」六個大類。

總的來說,這是中國人天人合一哲學思想的體現,到漢代,大儒董仲舒提出「2.0版本」,也即「天人感應」之說,他認為王政要順天時,否則就要受到上天的懲罰,主張「春慶、夏賞、秋罰、冬刑」:

董仲舒《春秋繁露》:王者配天,謂其道。天有四時,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時,通類也。天人所同有也。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


《漢書·董仲舒傳》: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春者,天之所以生也;夏者,天之所以長也;霜者,天之所以殺也。

我們知道,漢代是「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是當時的官方意識形態,董仲舒所提出「德主刑輔」得到了官方的支持,因此,「春慶夏賞、秋罰冬刑」漸漸成為一種司法制度確立下來。

其實,「春慶夏賞、秋罰冬刑」這也不完全基於虛無縹緲的「天人感應」,也有很現實的因素——不耽誤農時。

我們知道死刑案古往今來都是重大那件,這樣就會牽扯很多證人,而且古代斷獄叛案的時間非常長,而且如果在春夏斷案、繁瑣冗長的司法程序會耽誤農民的農業生產。


引自,注1,

所以,並不是如網上一些文章所說「春天定罪,秋天問斬」,而是整個法律訴訟程序在秋冬時節進行,特別是牽扯眾多證人重大案件,以免耽誤農時。

正如《後漢書·魯恭傳》所言:「春夏斷獄」是「上逆天時,下傷農業」。

其實,「春慶夏賞、秋罰冬刑」只是一種理想化中的制度,並不是所有時候都嚴格執行,也不包括十分罪大惡極的犯罪,如:謀反、忤逆等等。

比如我們熟知的元代戲曲《竇娥冤》,竇娥謀殺親夫的罪名成立,就在六月行刑,所以下起了「六月雪」。



另外,古代還有很多學者對制度提出了批評。比如: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柳宗元,在他著名議論文《斷刑論》就抨擊「賞以春夏,刑以秋冬」虛偽又荒唐。【注2】

《斷刑論》其千古名句是:「賞務速而後勸,罰務速而後懲」,獎賞和懲罰都要快速,才能起到勉和勵警戒的目的。



(三)

綜上所述,所謂的「秋後問斬」只是中國古代「春慶夏賞、秋罰冬刑」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春慶夏賞、秋罰冬刑」的思想起源於先秦,反應了古代「代天行罰、敬順天時」的「神判觀」,在漢代,「春慶夏賞、秋罰冬刑」經過儒家提倡,作為一項司法制度慢慢確立下來。


之後,被之後歷代王朝繼承,在明清發展成「秋審」與「朝審」制度——相當於今天的重大案件覆核程序,「秋審」在秋天舉行,「朝審」在霜降以後舉行。【注3】


中國古代「以農立國」,農業決定了百姓溫飽,是國家主要稅收來源,關係到國家的長治久安。


古代審判重大刑案,耗費時日良久,往往牽涉多人,統治者必須要考慮,春夏是農事季節,在這個季節斷獄勢必影響農業生產。


所以,漢代所確定的「秋冬斷獄行刑」的制度,被歷代統治者所繼承,以期達到「上順天時,下安農業」的目的。


網絡上有些文章說,秋冬行刑可以組織農閒的農民觀看,起到震懾犯罪,肅明法紀的作用,可能應該也有這方面的考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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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張晉籓(1982),《中國法制史》(群眾出版社),頁167
  2. 維基文庫——柳宗元《斷刑論》,from: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96%B7%E5%88%91%E8%AB%96
  3. 高嵐(2016),《淺談中國傳統法文化之春夏與秋冬》,人民法院報,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