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詐發行 思爾芯被上交所「拉黑」

2024-06-12     封面新聞

因欺詐發行 思爾芯被上交所「拉黑」

5年內不受理其IPO

IPO帶病闖關卻想一查就撤和一走了之?監管用實際行動表明:絕無可能。

6月11日,上交所官網發布關於對上海思爾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爾芯)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經查,思爾芯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其招股說明書涉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因此,上交所決定對思爾芯予以5年內不接受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據悉,這也是A股發行註冊制以來交易所首次對IPO發行人處以5年內不接受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

此前,對於思爾芯發行申報階段報送虛假財務數據,證監會已開出罰單,對公司及眾高管累計罰款1650萬元。

虛增收入和凈利潤

公開資料顯示,思爾芯於2021年8月提交科創板首發上市申請。作為首發信息披露質量抽查企業,證監會於2021年12月對其實施現場檢查,發現公司涉嫌存在虛增收入等違法違規事項。2022年7月,思爾芯撤回發行上市申請,上交所決定終止審核。

根據思爾芯招股說明書的數據,思爾芯稱公司2020年的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分別為1.33億元、1010.72萬元,然而這個數據卻是假的。

經查,思爾芯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其招股說明書第六節「業務與技術」、第八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涉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合計1536.72萬元,占當年度營業收入的11.55%,虛增利潤總額合計1246.17萬元,占當年度利潤總額的118.48%。

具體而言,思爾芯主要通過虛構銷售交易和提前確認收入虛增營業收入。2020年,思爾芯通過虛構銷售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812.17萬元,對應虛增利潤總額782.78萬元;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724.55萬元,對應虛增利潤總額433.35萬元。同時,2020年,思爾芯少計提利息費用30.04萬元,對應虛增利潤總額30.04萬元。

上交所認為,思爾芯通過虛構銷售交易、提前確認收入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明顯具有主觀故意,已經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和查實,違規事實清楚,影響惡劣。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該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上海思爾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予以5年內不接受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認定3年內不適合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紀律處分;對思爾芯時任董事長黃學良予以1年內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

已合計被罰1650萬元

招股書(申報稿)顯示,思爾芯業務聚焦於數字晶片的前端驗證,為國內外客戶提供原型驗證系統和驗證雲服務等解決方案,服務於人工智慧、超級計算、圖像處理等數字電路設計功能的實現,應用於物聯網、雲計算、5G通信、智慧醫療、汽車電子等終端領域。

此前,證監會已對思爾芯開出罰單。

今年年初,證監會對思爾芯申請科創板首發上市過程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而言,證監會對思爾芯處以400萬元罰款;對時任思爾芯董事長黃學良,時任思爾芯董事、執行長、總經理Toshio Nakama分別處以300萬元罰款;對時任思爾芯董事、資深副總裁林鎧鵬,時任思爾芯董事、資深副總裁、董事會秘書熊世坤分別處以200萬元罰款;對時任思爾芯財務長黎雄應處以150萬元罰款;對時任思爾芯監事會主席楊錄處以100萬元罰款。上述罰款合計1650萬元。

據悉,該案系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發行人在提交申報材料後、未獲註冊前,證監會查辦的首例欺詐發行案件。證監會強調,實行註冊制,強調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發行上市條件更加多元包容,發行上市全過程更加規範、透明、可預期。但實行註冊制,絕不意味著放鬆質量要求,在把選擇權交給市場,強化市場約束的同時,審核把關和法治約束也將更加嚴格。

抑制「帶病闖關」衝動

可以預見的是,未來,「申報即擔責、不能一撤了之」將進一步落實。證監會今年3月修訂發布實施的《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規定在檢查過程中對撤回上市申請的企業「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請不影響檢查工作實施,也不影響依法依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並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開展檢查的機制等。據了解,證監會將大幅提高現場檢查比例,現場檢查覆蓋率不低於擬上市企業的三分之一。

與此同時,今年以來,上交所也對發行上市條線存在的各類違規行為堅決予以嚴厲打擊。一方面大幅前移現場監管節點,對執業質量不佳的保薦機構,在其項目受理階段即發起現場督導,落實「申報即擔責」。另一方面對信息披露違規、中介機構履職不到位等問題不留死角予以處罰,尤其是對嚴重影響申報文件質量和投資者判斷的違規行為予以「重型」懲戒措施。

某資深投行人士稱,檢查督導比例大幅提升一方面傳遞了壓嚴壓實保薦機構把關責任的明確導向,督促保薦機構履行好核查把關職責,引導其把盡職調查主體責任和牽頭核查把關責任扛起來,從而進一步提高申報質量;另一方面,也倒逼中介機構提高執業和服務水平,做到勤勉盡責,抑制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帶病闖關」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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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f84305b4c902a6460f527b2eb8cba849.html